柏拉图的理念论
柏拉图的理念论:
柏拉图认为:思想永远是宇宙的统治者。
爱因斯坦认为:纯粹的思维能够把握世界。
柏拉图通过洞穴比喻来区分现象和本质,前者被称为真实世界,后者被称为理念世界。
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理念。
柏拉图的理念具有多重含义
首先,理念是事物的共相。
理念是通过对事物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,亦即事物的类概念或本质。
其次,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据
个别事物由于分有了理念而成为这一事物,离开了理念就没有事物。
再次,理念是事物模仿的模型
理念是事物之完满的模型,事物则是理念的不完满的摹本,事物是因为模仿了它的理念而成其为事物。
最后,理念是事物追求的目的。
理念是事物的本质,事物存在的目标就是实现它的本质,从而成为完满的存在。
理念不仅不会受事物的影响,而且理念与理念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,因为理念是绝对的自身存在而不可能变为他物。
把事物的本质——理念,与个别事物的分开,并且以理念为存在的根据,是柏拉图哲学的基本原则。
世界由 “理念世界”和“现象世界”用组成。理念世界真实存在,永恒不变。而人类感官所接触到的现实世界,只不过是理念世界的微弱影子,它由现象所组成,而每种现象是因时空等因素而表示的暂时变动,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。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。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,各式各样的事物有各式各样的理念。不同的事物组成了事物的世界,而由它们的理念所组成的总体就是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世界。
我们对于那些变换的流动的事物不可能有真正的认识,我们对他们只有意见和看法。
我们唯一能够真正了解的,只有那些我们能够运用我们的理解来了解的形式或者理念。
由此而发,柏拉图提出了一种哲学的核心概念是“理念”,他的哲学亦因此而被称为“理念论”。
柏拉图通过两种方式来说明理念是如何派生事物的。
他用“分有”说明个别事物与理念之间的隶属关系。
一是“分有”
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同名的理念。
如果在美自身外还有美的事物,那么它之所以美的原因不是别的,就是因为它分有美自身,每类事物都是如此。
二是“模仿”
造物主是根据理念来创造事物的,所以事物因模仿理念而存在。
木工是根据理念来制造我们所使用的床和桌子,按照床的理念来制造床,按照桌子的理念来制造桌子。
以桌子为例,柏拉图认为有三种桌子存在。
1,作为理念的桌子自身
2,因模仿理念而存在的可感的桌子
3,因模仿可感的桌子而存在的画家所描绘的桌子
理念所面临的问题:
第一,关于理念的普遍性问题
每类事物都有一个同名理念作为存在的依据,但是对,火、树、人等自然物是否存在理念的问题,柏拉图存疑,这样一来,势必否认任何事物都因理念而存在的理论前提。
第二,关于理念被分有问题
柏拉图承认,事物对同名理念的分有只能有两种方式,或者分有整个的理念,或者是分有理念的一部分,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有困难。
因为理念的首要特征是单一完整性,而事物则是多数的。如果每个事物都分有一个整体的理念,那么有许多事物就需要有许多个理念。
这就与理念的基本原则,即多数同类的事物只能有一个同名的理念,发生了矛盾。
第三,实在世界的重叠
如果有许多同类的事物就需要有一个同一的概念,例如许多大的事物有一个共同的“大的理念”,那么这个“大的理念”与其他大的事物放在一起,也需要有一个同一的理念,这就是第二个“大的理念”,如此类推,可以有无数个“大的理念”,从而陷入了实在世界的重叠。
第四,有关分离问题
理念是在事物之外独立存在的实在,这是理念论的基本原则。
然而,如果理念是独立存在的,那么理念就不在我们中间存在,理念与我们的世界是两个分离的世界。
那么,“主人的理念”是“奴隶的理念”的主人吗?或者是“主人的理念”只与“奴隶的理念”有关。
柏拉图的宇宙生成学说三条原则:
第一,要区分那存在而不变动的东西和变动而非存在的东西:凡是有理性和逻辑认知的东西总是自己同一存在的,凡是由意见借助感觉认识的事物总是会变化消灭的。
第二,一切变动的东西总是由某种原因作用于它才能变化生成,没有原因就不能生成。
第三,创造者要构造事物的形状和性质时,必须以不变的东西作为模型,才能造出美好的东西,如果以变化的事物为原型,造出来的东西便不能是好的。
柏拉图认为,感性世界是一个不断流动变化的世界,
其中的事物都是既在存在又不存在、既确定又不确定的,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任何真理和知识,只能形成意见。
只有当我们凭借逻辑从这些事物上升到确定的“定义”,我们才能说有了确定的知识。
而一切定义不是指称个别事物的,而是指称这些“理念”的,因此只有理念才是确定不移、不变的存在,
尽管它们是看不见、而只能被思想到的,但它们是唯一的真理。
任何具体的东西都只有“分有”了与它相应的理念,才能存在。
但万物和自己的理念相比都是不完善的,它们都必须努力趋近于自己的理念,却永远也达不到理念。